15778066777
梁媛,南宁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城市都是遍布各种各样的高楼大厦,这些高楼大厦主要也是通过建设工程来进行建造的,在建筑工程建造中却有许多的合同纠纷的发生。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轻易打官司;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时签证及保存相关证据。
上述案例乙方承包方曾咨询过律师,对于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但该案律师没有掌握应有的证据而贸然起诉,结果出现上述情况。因此,在纠纷处理中,起诉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该综观全局做判断。专业的法律人士更应当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以更客观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供建筑公司管理者参考。
2、建筑工程纠纷发生时,应学会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利益,防患于未然。
上述案件中,乙方承包方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塌方及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竣工事件发生时,竟然丝毫无使用签证制度的意识;导致纠纷发生时,无证据来支撑自己。
乙方承包方事前既未采取签证管理等控制措施,也未在诉讼阶段中完善好相关证据,最后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巨额违约金的。
3、纠纷处理方法的多样化。诉讼方式以外,其实,你看创业项目。纠纷处理的方法还有:口头、书面、律师函、诉前调解等四种。这五种处理方式不一定是渐进式的,而是在处理过程中交互使用,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每一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口头方式最为便利,使用得最频繁,但在证据效力上却最薄弱,一般不推荐使用。
书面方式是最佳方式,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纠纷过程中,应该及时签证,或使用索赔文件或其他书面函件以保存证据,书面的文件保存完整在诉讼过程中也较能形成证据链。尤其要注意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件的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它们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保存好电子邮件、传真接收、发送文件时的证据。
中国《合同法》
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全部内容。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认真的进行考虑,毕竟要考虑各种办法解决问题的结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申请人:某市供销社
被申请人:某市国营建筑公司
某市供销社与某市国营建筑公司于1985年5月30日签订一份建筑一栋六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建筑面积2600m2;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75元,总计工程款为70万元;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开工时间,1985年6月10日;竣工时间,1985年12月2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因建筑工程未能按期竣工而发生纠纷,发包方于1986年2月25日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方诉称;承包方在施工中,没有使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多次转包,影响工程进度,延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10000元,承包方应承担违约。
承包方答辩称:由于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延误了开工时间;在施工中,我方使用农民建筑队施工,属于雇用劳力,不是转包。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了施工进度。延长竣工时间,多支出的费用,发包方应当负责。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有的提前,有的错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但经某设计院鉴定,提供图纸的时间,不会影响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采取双方协商零星拨款的方式。承包方购买建筑材料时随买随拿支票,由发包方签字。经核算,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比合同规定多支付10万元。承包方所提影响施工进度的理由不能成立。承包方因自己的施工力量没有排开,在施工期间先后四次雇用农民建筑队进行施工,加之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度,至合同期满仅完成主体工程三层。
仲裁委员会认为:承包方由于自己施工力量不足,四次雇用农民建筑队施工,属雇用劳务性质,不属转包。由于组织不严、管理不善,影响了工程进度,未按期竣工,应当负违约。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第13条第2款规定:;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1.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赔偿发包方未按期竣工的违约金21万元,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2.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按原合同设计标准积极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于1986年10月31日竣工交付验收使用。
3.仲裁费1300元由承包方负担。
仲裁机关对该案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建筑工程或者称基本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并为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创造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决定了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我国合同制度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保证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追究法律。
承包方承包了工程,应当以自己的施工力量、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进行施工。如果自己力量不足,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法律规定,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如果雇用乡镇建筑队的劳动力,只能作辅助工,或辅助工程,并严格监督管理。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延误竣工日期,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应当负责。
从这一合同纠纷案来看,发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我们还必须指出,建设单位不能把建设工程包出去就算完事,他应当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交付使用,与监督不力也不是没有关系的。发包方应当接受教训。
总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通力协作,认真组织施工,多快好省地完成建设工程任务。要尽力缩短工期,节省材料,降低造价,共同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完成。如果不认真组织施工,或者在施工中,浪费材料,偷工减料,延误工期,造成损失,要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