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工程律师

-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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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拖欠工程款同时要利息可以吗?

添加时间:2025年4月21日 来源: 南宁建设工程律师   http://www.cqgclawer.com/

  梁媛,南宁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施工合同其实对工程的许多内容都有相应的规定,也避免了恶性竞争引起的行业乱象,新版的施工合同也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完善了合同体系和价格类型,更加注重了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加强了同法律的衔接,所以对于企业和从业者来说,应该要好好学习这个版本。

拖欠工程款同时要利息可以吗?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承包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综上所述,拖欠工程款同时要利息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即使合同未约定工程欠款利息,施工方依然可以要求欠款方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利息从工程价款之日计算,拖欠方应付款时间按照交付情况确定。为确保安全,您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对于违约金和利息应仔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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