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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有哪些?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怎么解决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25日 来源: 杭州建设工程律师   http://www.cqgclawer.com/

 曹晨程,杭州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杭州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有哪些?

所谓项目总承包模式是指业主将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公司,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已达到动用条件的工程。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点:


  1、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业主只与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一个合同,合同关系大大简化。监理工程师主要与项目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许多协调工作量转移到项目总承包单位内部及其与分包单位之间,这就使建设工程监理的协调量大为减少。


  2、缩短建设周期。由于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都能做到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相互搭接,因此对进度目标控制有利。


  3、利于投资控制。通过设计与施工的统筹考虑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性,从价值工程或全寿命费用的角度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项目总承包的价格低。


  项目总承包模式的缺点:


  1、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较大。


  2、业主择优选择承包方范围小。往往导致合同价格较高。


  3、质量控制难度大。其原因一是质量控制标准制约性受到影响;二是;他人控制;机制薄弱。







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怎么解决

  建筑工程前后涉及到诸多程序,建筑工程的合同内容也较为复杂,一般建筑工程建设时间较长,涉及的有关标准也十分专业。建筑工程承包在各个阶段都容易发生纠纷,当事人合意发生分歧,且很难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十分必要。那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为您解答。



  发生建筑工程承包纠纷,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处理解决:


  一、和解或调解解决建筑工程承包纠纷


  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二、仲裁解决建筑工程承包纠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如果建设工程承包。


  三、诉讼解决建筑工程承包纠纷


  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和解和调解属于一种自力救济。和解、仲裁和诉讼都有各自的优点,诉讼是一种兜底性的救济方式。仲裁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是当事人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才可以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之后,可以依据裁决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时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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