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58101684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生产中扩建施工安全规定 外委施工检修作业中安全监管措施

添加时间:2022年1月9日 来源: 杭州建设工程律师   http://www.cqgclawer.com/

 曹晨程,杭州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杭州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生产中扩建施工安全规定

第一条 生产区域与基建区域应明显的隔离,基建扩建工程距生产设备、容器、管线20米内施工焊接时,应按厂检修动火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二条 基建、扩建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施工手续,经厂长、机动工程处、生产车间、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具体落实了安全规定后方能进行施工。

第三条 生产车间与基建、扩建工程单位双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第四条 基建、扩建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应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安全规定,熟悉所在生产车间各种易燃、易爆等物料的性质,禁止乱动设备、管线、阀门等,以免引起事故。

第五条 生产车间要给基建、扩建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搞好相互间的联系工作,遇放空、冲洗管线设备或处于事故状态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工作。

第六条 扩建与生产管线碰头工作,必须在一切扩建动火施工工作结束后进行,每日施工前必须有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动火拆除旧有设备、容器、管线时,须经生产运行处统一安排进行。

第八条 在施工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时,可经双方安全人员协商解决或由上级审核裁决。

第九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时,应学习掌握气体防护知识,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阻碍厂区交通时,必须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挂上警告牌,夜间挂上安全红灯。






外委施工检修作业中安全监管措施

 因生产改、扩建或大修的工作需要,每年的工作场所均存在其它单位人员在电厂所检修、安装等活动,为确保上述人员的检修安装等活动不对电厂的生产、设备和人员造成伤害,结合电厂实际,制定本措施。


  1、非电厂工作人员在电厂接取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单,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接电。对用电时间超过1天的,应同时安装计量用表装量。


  2、非电厂工作人员在电厂场所进行安装,检修等活动,但不在电厂设备本体上从事活动的,应提前征得电厂方面的同意,并由电厂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后方可作业。


  3、因生产改造、扩建或大修的工作需要,须对电厂设备实施检修安装活动的外委作业,执行如下程序。


  1)同施工人员技术沟通,确定详细的检修项目清单,编制可操作的施工作业方案。


  2)根据施工方案,同施工单位签订检修安全作业保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并要求双方同时确定现场安全管理员。


  3)正式施工前,由电厂安全管理人员对具体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的教育,并形成记录,施工人员不准私自进入生产区域活动,不得故意或无意操作现场设备。


  4)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作业应提供其相应的资质证明,复印件留厂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正式施工作业,办理检修工作票,现场安全措施进步确认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安装活动。


  6)检修区域与运行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非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区域逗留。


  7)现场安全管理员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安全作业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8)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对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及时沟通,并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


  4、外委作业人员检修干工作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和电厂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确认,无遗留的安全隐患后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结算或交工的依据加以执行。







联系电话:18358101684

全国服务热线

18358101684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