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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晨程,杭州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杭州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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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需要发包方与承包方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施工合同是其顺利实施的有效保证。但总有事与愿违的事情发生,也有不可抗拒力的偶现。如果施工不能顺利实施需要解除合同时,就需要共同协商解除工程施工合同,也就需要用到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满足上面这些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解除
四、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由于甲方对其小区XX号的家装工程项目现因甲方XXXXX,使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法得到有效的履行。现应甲方要求,解除双方签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小区 号。
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室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3、承包范围:室内装饰装修。
4、工程造价 元:元。
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小区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等。
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3、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形势变迁造成的,乙方同意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4、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经交纳的预付工程款共计:元。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协议书一式 份,由双方各收执 份。
本文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给出了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最后给出了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一些条款,在这里讲解的比较细致,看似很多,但是很多都是有规律的,只要找到相同点,几乎都是一个概念性的东西,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要就可以多多了解,可以帮助大家解决类似问题。